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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终极目的是“罪轻”和“无罪辩护”。所有的辩护如果不是围绕这两个目的,都是徒劳的。在一些程序辩护中同样如此。
“罪轻辩护”在刑事诉讼中是主要的辩护形态。客观原因是中国刑事案件的有罪率非常高,此时的辩护重点需放在“看守"上。即看守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无得到保障,量刑是否得当、对其的有利证据是否收集、提交等等。罪轻辩护的方式通常为“罪名辩护”、“量刑辩护”。“罪名辩护”即辩护方向为与指控罪名不同的罪轻罪名。“量刑辩护”实际上重点在于发掘未能认定的从宽、减轻的量刑情节,比如坦白、认罪认罚、退赔、从犯等等。
“无罪辩护”最能体现辩护价值。无罪辩护的方式同样很多,如一些经济案件中容易有打击报复的情形,此时需要针对管辖问题辩护,会达到较好结果。对于一些刑事责任方面的辩护则需要通过充分的挖掘证据材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