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守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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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及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这是对于保全的规定。

保全的对象有很多,我们通常说的是财产保全。

现实中,即便很多被执行人被列为“老赖”,也不能积极履行判决。财产保全对于判后能否顺利执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善于运用财产保全,才能避免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财”的尴尬局面。可以通过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将被告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避免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同时,财产保全客观上对被告有一种威慑力,可以提高诉讼中调解的达成。而调解达成可以减少诉讼时间和执行程序,对原告极为有利。

财产保全至关重要的是财产线索的获得,如何获得财产线索则要依赖综合情况进行研判、寻找及律师依法调取等。

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在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中,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