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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在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羁押期间的会见非常重要。会见的时间越早,价值越高。在不同时间节点会见的重要性各自不同。
会见越早,价值越高。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一般是不允许与外界通信的,会见可以打破信息不通畅的局面。律师会见可以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有助于案件合法、公平的进行。如果嫌疑人、被告人自述无罪,还有助于无罪线索的收集等。如果存在罪与非罪的模糊界限,越早会见能越多越快的提供无罪的线索、证据给侦查机关,有助于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全案证据材料,此阶段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材料,可以发现不利证据的疑点、非法证据的线索,择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通过会见也可以发现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证据或线索,为开庭辩护做好基础。
在审判前的会见。可以很好的与被告人沟通开庭辩护策略、介绍开庭程序以及可能发生情况的应对,力争庭审能公平、客观。
一审宣判后的会见。可以有效的为被告答疑一审判决,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律师建议,有助于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是否上诉的决断。
此外,会见还作为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与家属的一个沟通桥梁,就案件问题、甚至家庭问题有一个及时的意见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