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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措施。经过试点后,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完整的提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数据显示我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已超过85%以上。对于“认罪认罚”有认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亦即“坦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同时,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因素考量,但对于审判程序的选择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关于“认罪认罚”的“从宽”需要正确理解。首先,从宽不仅是量刑的从宽,还包括程序的从宽。其次,从宽不是一定从宽,是可以从宽。对于恶性案件根据情况可以依法不予从宽。从宽的幅度根据认罪认罚的阶段、时间会有所差异。一般越早“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幅度越大,最高可减少基准刑的30%。
“认罪认罚”既涉及到是否有罪的问题,也涉及到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律师的见证。
实践中,因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对法律不够熟悉,可能遇到认罪认罚中量刑可能过高的问题、也有在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但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被认定为认罪认罚而适用从宽量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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