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守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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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及诉讼

劳动争议中,仲裁和诉讼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的原则。即非经“仲裁程序”法院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但也有例外。以下情况,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会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不受理,法院审查认为有管辖权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的;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具备几种法定事由的除外);

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可不用经仲裁前置程序。如:在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如该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前面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有一种情形,即便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也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种情形就是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属于终局裁决:1.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劳动者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