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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讲劳动争议范围,指并非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均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比如,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给其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该事项属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行政事项,应由相应部门处理。
因此,为避免浪费宝贵的时间,对于认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以下九种情形属于劳动争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起诉):(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关于竞业限制的纠纷,可以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也可以按侵权责任纠纷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